资深法官提示:出庭的十个雷区
三、在开庭陈述阶段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内容一次性讲完 一般来讲,庭审都会按开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顺序来进行,每个阶段的任务和重点不一样。律师应当根据庭审的不同阶段安排发言内容。开庭陈述阶段的任务在于展示各方的观点。法庭通过各方的开庭陈述,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组织下一步的庭审活动。如果律师在开庭陈述阶段就将想在法庭上说的话一次性说完,或者在法庭调查阶段大谈法律适用问题,就会打乱庭审的节奏。其结果是要么发言被法官打断,要么在之后的庭审环节还要重复之前的发言(又不免会被法官打断),浪费庭审时间。当然不排除一些简单案件的庭审并不需要清楚地区分为若干个阶段,如果法官做这样的安排一般会有明确的提示。 四、在再审或重审案件的庭审中,大谈本案不应再审或发回重审 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是对案件程序问题的决定,该裁定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也就是说,裁定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是不可逆的,是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的事实。启动再审或重审程序后,律师要面对的是说服法庭支持当事人实体上的诉讼主张,纠缠于案件是否应当再审或重审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五、在二审、申请再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中不提交证据材料 法官在庭审中听到律师提到“我方证据X”时,常常会感到非常茫然。因为律师提到的证据或者还躺在原审法院的档案室,或者深藏在十几册卷宗的某一册之中。案件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会有不同的争议焦点;即使争议焦点相同,也会呈现出不尽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整理和提交证据材料,而不是一劳永逸地援用一审的证据材料。 六、对法庭的询问回答:“我没有代理一审(二审),对这个问题不清楚。” 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活动显然不应当是律师不了解案情的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活动的律师,应当在庭前阅卷,并向当事人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诉讼经过。 七、法庭对当事人本人询问时抢先回答,或者“纠正”当事人的回答 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还规定了当事人接受询问前的具结程序。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陈述最有可能还原案件事实。法庭希望查明的是原汁原味的案情,而不是被律师以当事人立场和专业思维过滤过的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