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排除非法证据,刑辩律师必须知道这些经验

作者 公丕国 牛星丽 来源 法案聚焦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3

  关于辩方提出的被告人在羁押于看守所受到威胁的辩解,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理由予以答辩;在案笔录证实,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确实存在连续深夜审讯,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依该方法搜集被告人供述的正当理由。综上,辩方提出的被告人相关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本院不为该案定案依据。”


  本案“排非”成功,是上述排非事由的综合作用,但对法官“排非”心证产生最大影响的,还是辩护人从200余小时审讯录像中发现的大量非法审讯的视频片段,尤其是被告被拖进审讯室的镜头。“我们只在电影《江姐》中见过,只在电视剧《潜伏》中见过,但今天我们在本案的审讯录像中见到了”,辩护人庭上庭下的感慨引起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认同。有感于此,笔者侧重谈一下同步录音录像在排非申请中的问题和应用。


  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依法矫正重大冤假错案23起。


  笔者无缘见到这些冤假错案的卷宗,但从见诸媒体的部分案件情况看,这些案件都存在被告认罪的言词证据,而从矫正的结果看,“所有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落后的“口供为王”的侦讯体制导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普遍存在,传统的“卷宗主义”的审判体制,使得辩护人所提起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被重视,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笑话屡屡发生。


  为解决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2年12月,《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举步维艰。律师提出排非申请的很多,法院启动排非审查程序的很少,而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例更是少见,更谈不上追究非法证据制造者的责任问题,导致侦查机关并不在意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法院很少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除了“公检法办案一条龙”的司法痼疾和“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律师难以提出足以启动排非程序的线索或证据。控辩审三方所见到的预审卷宗,言词证据部分均是记录陈述结果、陈述人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是如何形成的、有无刑讯逼供非法审讯的问题,律师难以从书面材料中发现有力的证据。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已经很少使用肉刑或留下伤痕,一些变相的冻、饿、烤、晒、疲劳审讯的非法手段,除了被告人知道,侦查机关不承认,律师拿不出让法院启动排非程序的线索证据。上述问题的产生,与侦讯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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