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二手房买卖中130个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全记录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1

  【30】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下,出卖方无违约情形,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担继续履行同时,另外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


  【31】就无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权属明确或嗣后完善权属证明,通常不会认定所签合同无效。故对无产权证的房屋,如心存疑虑,可多做核实;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2】以备案合同(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避税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3】在双方对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腾房、租客未搬走为由作为解约理由的,不会被支持。


  【34】双方签约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已由买方核验或持有的,事后买方以出卖方隐瞒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质、隐瞒房屋的结构为由要求解约的,难以被支持。


  【35】通过中介购房常见证据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中止履行后,就解除或中止原因,由中介出具的双方签订和履行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情况所作的说明,一般认为具备客观性,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对买受人举出的视听资料,如出卖人对该谈话事实无异议,该视听资料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应作为定案依据。故购房合同签订后,应随时保留、尽力收集己方履行合同,对方拖延履行、拒绝履行的证据。包括中介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谈话录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合同履行所为的任何交涉,尤其是在争议产生后,就合同履行的沟通,表述上应注意厘清法律责任,以免贻人口实。


  7.卖方违约与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36】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37】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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