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能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无权处分: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无权处分常见类型。 无权代理:行为人在没有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 16.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不发生私法效果的意图但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法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17.保管义务与保护义务 保管义务:行为人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违反保管义务致损的,赔偿责任需区分无偿或有偿而定。 保护义务:通常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8.足以反驳与足以推翻 足以反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能够动摇免证事实。例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即不能发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足以推翻: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于生效裁判、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和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只有在提供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才发生不能免除举证责任的效果。足以推翻与足以反驳相比,其对证据的证明力的程度要求更高。 19.定作合同和定货合同 定作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将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家具、定制印章等。定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定货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但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系列化的产品,属种类物,非特定物;且并非仅为满足另一方特殊需求而制作,在市场上可任意销售或买卖,具有流通性。定货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20.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 事实抗辩:包括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事实,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