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七)其他 1.“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2.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可以分为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缔约过失责任三种情形。具体分述如下: (1)物的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物的,如果是有体物,则有登记的物和不登记的物之分。如果因合同交付的物属于登记的物,在合同无效后,交付物的一方因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言之,如果交付的标的物已经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在合同无效时,受领人则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故应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原所有权人则有权请求使不动产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交付其他动产的场合,由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合同无效时,物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其动产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按照《民法通则》及《诉讼时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物的返还则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自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次日起算。法发[2009]19号已经承认这种观点,其第7条第1款后段规定:“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