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作者 张健 来源 法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3

  2.6 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依据证据的原件收集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等制订证据策略分析报告,以使当事人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证据策略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情况;

  (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3)就案件可能面临的问题,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

  (4)针对面临劣势和风险,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5)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预测,及初步质证意见;

  (6)对方当事人质证策略预测,以及就此应当采取的反制策略;

  (7)依据案件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2.7 证据应当依据争议焦点进行分组出示,且每组证据按如下方式排列:

  (1)具有最高证明力的核心证据(如果核心证据过多和复杂的,应当对核心证据进行整理,然后演绎一份核心证据);

  (2)辅助证据。


  3. 举证的庭前准备


  3.1 应当备齐证据原件,并由专人带至法庭以供法庭及质证方核对。

  3.2 应当在庭前依本指引制作举证意见,并将举证意见以电子版的方式拷贝给书记员。

  3.3 出庭人员应当进行分工,由适合的团队成员负责庭审中的举证工作。

  3.4 证人或当事人出庭的,应当推演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

  3.5 提交法庭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重要证据应当保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书记员、对方出庭人员(限一人)、我方出庭人员人手一份。


  4. 各类证据举证方法


  4.1 举证注意事项: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2)明确证明对象;

  (3)如果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可以向法庭建议一并出示;

  (4)如果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4.2 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方法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问的回答等;

  (2)陈述时应当充满自信;

  (3)应当明确已方在法庭的目标,陈述应当能够促成诉讼目标的实现;

  (4)陈述应当围绕核心证据进行,以提高陈述内容可信度;

  (5)陈述内容应当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得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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