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2.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群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5.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① 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② 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③ 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以引起应有的重视。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如果需要,可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与媒体的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三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应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尽督导把关之责,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两名以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做好接待笔录。对来访人员要耐心细致,解答详尽,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5.根据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与其授权的代表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提供每一个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