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六)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七)委托人为劳动者时,应了解其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是否需要为其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是否需要申请劳动能力等鉴定,如需要,应当告知委托人; (八)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是否持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方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2.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的,委托人为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告知相关风险。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仅让劳动者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律师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向委托人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二)当事人先前提起过劳动仲裁申请,但在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接受裁决结果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双方均可以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委托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对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要求其签收风险告知书; (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档案全部灭失、部分灭失或档案迟延转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应当向其提示,该种请求可能不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但仍应建议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