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小牧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4/10/08

六、分期付款所购的机动车,在付清全部车款前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从原来的“挣钱优先”已经转换为“消费优先”的消费观念。因此,如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的情形大量存在,同时也带来了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分期付款车辆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所有权与占有权是相分离的。即出卖人在车款付清之前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却能合法占有并使用该车辆。这种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与其所有权是分离的,自交付的那一刻起,该车辆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所有权归出卖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为其提供一种担保功能,确保其能按期、完整的获得应得的车款,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车辆的实际占有、控制、使用都归买受人,也就是说该车辆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都归买受人,对出卖人而言,对该车的占有和使用无任何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车辆,自交付之日起,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因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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